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分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分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1记分周期。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