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分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分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1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第一节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