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