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