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