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