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