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2、科目3的考试日期应当在20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