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1、科目2和科目3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