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不得聘用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或者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者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