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