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