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