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