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