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