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实施备案和黑名单制度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不按照规定实施备案和黑名单制度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