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