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