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3);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