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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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