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