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