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