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