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