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