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