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