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