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