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