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质押备案;质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质押备案。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