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改变车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的;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