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改变车身颜色的; 更换发动机的;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