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