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