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登记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1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引用法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 第六节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