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