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