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6)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