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
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
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