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