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未销售的; 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