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三节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