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