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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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