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18

18 行驶记录、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客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行驶记录装置。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靠。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如使用行驶记录仪作为行驶记录装置,其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2006年12月1日起出厂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应模压或印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卧铺客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摄像头的配备数量及拍摄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无遮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