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