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未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安检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