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